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及《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和审查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消资质的证书换领要求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由原资质核发单位实施换领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公路、水利等方面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事务所资质,由省住建厅实施换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相应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三)资质证书需换领公路、水利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民航等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按照部门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延续或换证业务”,填报相应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质证书换领、延续业务。
二、资质延续有关要求
(一)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未批准延续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再次申请时同一资质证书上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标准要求。
(二)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有省、市(区、县)核发的全部资质需同时申请延续或证书换领,并对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分别提交申请。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换证申请。
(三)同一资质证书上同时载有住建部、省住建厅审批权限资质需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后,再向省住建厅提出省级审批资质延续申请。
(四)企业换领有效期暂定1年的资质证书后,应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向省住建厅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其中,注册所在地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应按照省政府委托行政管理事项,向所在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五)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三、相关资质审查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省、市(区、县)审批权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有效期暂定1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有效期5年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厂房及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经历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新办(增项)、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
(四)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或申请有效期暂定1年延续有效期5年乙级资质的,需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五)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4日
2024年3月4日